柳士杰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承办过多起业内有影响的经典案例
2006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有柳士杰律师承办的指导性案例,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四通集团公司(段永基)、光彩事业投资集团公司(卢志强)2亿元贷款担保纠纷案。
因光彩事业投资集团为该公司股东四通集团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提供2亿元担保,被北京市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中福集团担保案”、“幸福实业担保案”两个典型案例为依据判决担保合同无效。
柳士杰律师力排众议以“公司法未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如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应认定有效”、北京高院不能“机械照搬最高院判例对案件裁判”等意见上诉至最高法院,该意见被最高法院采纳终审改判中国进出口银行胜诉,并作为指导性案例在最高法院公报中发布。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分会对该案予以高度评价,称该案例避免了金融机构由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贷款的仟亿元风险损失(仅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就达1500亿元)。
柳士杰律师执业经历资深,诉讼经验丰富,擅长金融与投资、收购与兼并、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具有多起业内经典案例
参与主办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查处的上市公司首起刑事案件——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财务报告罪、内幕交易罪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了柳士杰律师关于“对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以虚假财务报告罪吸收内幕交易罪一罪处罚的”法律意见,该意见为后期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与并成功代理了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与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被告应诉的首起民事案件,被中国进出口银行选入该行法律专家库成员。
2001年至今柳士杰律师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代理案件近百起,涉案标的达数十亿元。
2017年起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采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招标方式竞聘诉讼律师服务,柳士杰律师于2017年9月28日以最高价中标中国进出口银行10亿元诉讼项目,至今已连续中标八个诉讼项目 。